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滨海大道以南、映山红路以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滨海大道以南、映山红路以北、青草河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滨海大道以南、映山红路以北、青草河以东地块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的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地块总面积78303m
2(约合117.454亩)。根据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调查地块内共包含4个地块区域,原土地利用分类为耕地,现规划用途均为科研用地。
各地块基本概况介绍如下:
(1)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块,地块东侧区域2014年前为农林用地,2014年开始建设青岛军工产业大厦;西侧区域为2019年前为农林用地,2019年开始建设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地块现状为按规划用途动工建设。
(2)超常环境系动力学与先进动力装备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地块2010年前为农田,2010年至2017年为饭店,2017年至今为农林用地,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地块现状为闲置,尚未动土建设。
(3)青岛古镇口人才培训管理有限公司地块、“两机”专项基础研究条件建设项目地块原为农林用地,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地块现状为闲置,尚未动土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滨海大道以南、映山红路以北、青草河以东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我单位实施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项目组接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成立项目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开展调查工作,主要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项目组成员于2020年8月26日-8月28日、9月12日进行现场踏勘,对地块的整体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并记录;同时对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滨海街道办事处、滨海国土资源所、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块所属村委会、地块现使用权人和周边居民等进行了人员访谈,了解该地块的现状以及地块历史使用状况等;2020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在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对地块内的污染源和地块外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进行识别。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主要如下:
1、地块污染物识别
(1)特征污染物
根据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成果,并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印证。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历史上人类活动主要为耕种、餐饮。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存储等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的特征污染物。
本次调查采用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方式对相邻(周边)地块的现状及历史开展了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住宅用地、闲置地、河流、在建工地。相邻(周边)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存储等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的特征污染物。
经现场踏勘并结合人员访谈,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现堆存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地块内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痕迹。
地块内及相邻(周边)地块历史上及现状均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特征污染物。
2、污染物迁移途径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内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特征污染物,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不确定性分析
本报告根据实际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分析结果,以科学理论为依据,通过对目前所掌握的调查资料的判别和分析,并结合地块条件、历史资料等多因素、地块调查工作的开展,不确定性分析如下:
本次调查结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分析结果,以科学理论为依据,对目前所掌握的调查资料进行判别和分析。同时通过分析地块条件、历史资料等多因素,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内部及周边、过去及现在可能存在的污染情况,不确定性较小。
5、总体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相关要求,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结束;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调查总体结论:经第一阶段调查后,项目组认为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滨海大道以南、青草河以西地块当前和历史情况均无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满足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利用要求,无需进入第二阶段采样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可结束。
6、建议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且部分地块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后至土地再开发利用前仍有一定的闲置时间,存在外来污染的可能。因此,建议土地使用权人加强地块监管保护,严控地块外固废、弃土等进入地块造成土壤污染。在后续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各责任单位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控,不能使用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回填,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如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痕迹、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地块受污染状况。